另一个对于植物专利权误解的讨论:他们真的是无专利性的吗?

昨天,在案号为T1063中,欧洲专利局(EPO)上诉委员会决定,由基本生物过程产生的植物应视为享有专利权。这项决定是在欧洲专利局修改其规章仅仅一年后作出的。
此讨论始于多年前,当时以色列农业部和生物技术公司Plant Bioscience Limited(PLB)提交了分别涉及通过进一步的技术性质完成的杂交和选择步骤的番茄和西兰花的生产工艺过程的申请。
. 两项申请均由欧洲专利局(EPO)授权批准,并由第三方提出异议,理由包括根据欧洲专利公约中的第53(b)条中的将“基本生物过程”排除在专利性之外。此案件移交到扩大上诉委员会(G1 / 08,也称为Tomato I,G2 / 07,也称为Broccoli I),以阐明解释“基本生物学过程”定义的范围。
扩大上诉委员会得出结论,基于整个基因组的有性杂交和植物随后选择的植物生产的过程,即使其中包括一个用于实现或协助杂交和选择过程的技术性质步骤,也被排除在欧洲专利公约第53(b)条规定之外。
在“番茄I”和“西兰花I”中未解决的问题是,是否直接将针对此类过程产生的产品的权利要求也排除在可专利性范围之外。 因此,在两个申请的权利要求修改完成以涵盖番茄和西兰花植物后,番茄II和西兰花II(G2 / 12和G2 / 13)转至给扩大上诉委员会。
包括育种者团体,种子产业和非政府组织的各有关方面,都提交了Amicus Briefs。经过大量辩论后,扩大上诉委员会于2015年3月26日决定,即使植物的生产方法没有专利性,植物也可以申请专利。这也适用于那些即使在申请日可用于生成所要求保护产品的唯一可行方法是基本生物过程。当然,此类产品必须满足所有其他可专利性要求。
随后,此问题于2016年11月重新进行了讨论,当时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与欧盟生物专利指令(98/44 / EC)中某些条款相关的通知,阐明了欧洲立法者的意图是去排除的不仅是基本生物过程,而且还包括通过此类过程获得的产品。
欧洲专利局行政理事会决定修改其法规,以将专门通过基本生物育种过程获得的动植物排除在可专利性之外,从而遵守委员会的通知。新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适用。更具体地说,对欧洲专利公约规则的第27和28条进行了修订,以澄清对欧洲专利公约中的第53(b)条款的解释,即将基本生物过程排除在可专利性范围之外,但未指定对其产品的排除。行政理事会认为,这种解释应适用于未决案件和已授予专利的异议。
在事情似乎已经解决之后,昨天做出了一个令人惊讶的决定。
在这里讨论的专利申请是先正达参与股份公司(Syngenta Participations AG)的EP 2753168,涉及具有改善营养价值的新型辣椒植物和果实。欧洲专利局拒绝了该申请,由于发现了权利要求的议题为第53(b)条规定与新规定28(2)中可专利性的例外。申请人针对这一拒绝提出了上诉,昨天进行了口头诉讼。
在上诉的理由中,先正达对行政理事会对欧洲专利公约第28条的修正提出异议,并认为新的欧洲专利公约第28(2)条将造成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并使欧洲专利公约与第98/44 / EC号指令不一致。先正达强调指出,欧盟委员会的通知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只有欧盟法院才有能力对该指令发表具有约束力的解释。 因此,委员会的通知不能推翻欧洲专利局的扩大上诉委员会在其G2 / 12和G2 / 13号决定中提供的解释。先正达也要求将其转介至扩大上诉委员会。
根据Kluwer专利博客提供的信息(尚未提供昨天的口头诉讼记录),上诉委员会接受了先正达的论点,但并未将此问题提交给扩大上诉委员会。 此外,它将案件退还给审查部门,以考虑创造性(欧洲专利公约第56条)和清晰度(欧洲专利公约第83条)的要求。 根据上诉委员会,在扩大上诉委员会案例G2 / 07和G1 / 08中应该已经提供了对第53(b)条规定的正确解释,这应优先于对规则的任何修改。
该决定使人们对有关通过基本生物过程生产的植物的可专利性的辩论重新进行了讨论。必须指出的是,在《欧洲委员会通知》发布时,许多利益相关者已经认为,修改《规则》是不够的,并且对第53(b)条款的修正是必要的。显然,他们是正确的,并且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72条款召开的缔约国会议将会是最终解决该问题所需要的。

 

ALESSANDRA BO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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