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外观设计: 欧盟法院对维修条款的裁决

根据《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第110条的规定,“直到在规章修正案根据委员会关于该主题的提案生效,对于在第19条第(1)款范围内使用的以修复该复杂产品为目的,使其恢复原始外观而构成复杂产品的组成部分的外观设计,不受共同体外观设计的保护。”
该规定通常称为“维修条款”。

欧盟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就“Acacia”案(共同案件C397/16和C435/16)中的“维修条款”作出判决。这是继福特与Wheeltrims之后的第二起重要的欧盟案件。与先前的案件一样,Acacia案件也涉及意大利的司法管辖区,即一审法院和米兰上诉法院。

米兰一审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做出的决定对汽车制造商有利。法院指出,不能将轮辋视为“维修条款”所涵盖的范围,因为汽车的设计独立于轮辋的设计。实际上,虽然车辆的其余部分取决于汽车制造商设计的原始外观,但轮辋却是购买者根据其自身的审美品味在不同型号中选择的。在作出这项决定之前,米兰,都灵和博洛尼亚法院享有相同的立场;那不勒斯法院采取了相反的立场。

然而,米兰上诉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将案件提交法院进行了初步裁定。米兰上诉法院与一审法院的判决相反,指出轮辋应包含在“维修条款”中。

欧盟法院在很大程度上确认了米兰上诉法院的立场,但还增加了一些重要原则,具体如下:

– “维修”条款不受依附于复杂产品外观的被保护设计条件的约束。因此,原则上不将轮辋排除在“维修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外。

– “维修”条款的条件是,替换零件必须具有与复杂产品投放市场时最初合并的零件相同的视觉外观。

–为了依靠“维修”条款,复杂产品组成部分的制造商或销售商有义务尽职尽责,以确保下游用户遵守该条款中规定的条件。特别是,他们必须通过产品,包装,目录或销售文件上的清晰可见的指示告知下游用户,一方面,相关的组件合并一个他们本身不是持有人的设计,另一方面,该零件专门用于维修复杂产品,以恢复其原始外观。其次,他们必须通过适当的方法,特别是合同方式,确保下游用户不打算以不符合“维修条款”规定条件的方式使用有争议的组件。最后,制造商或销售商必须避免在他们知道的情况下出售此类零件,或者根据所有相关情况应合理地知道,所涉及的零件将不会按照不符合“维修条款”条件使用。最后,法院澄清了适用维修条款的条件。此外,该判决首次对非原始备件的生产商明确规定了尽职调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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