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欧专局并行程序而中止 UPC 程序:法院确认其立场

根据UPCA 第33 (10)条和相关实施细则 295(a) 规定,当预计会快速做出决定时,UPC 有权在并行 EPO 撤销、限制或异议程序结果出来之前中止程序。在去年六月法院开始运作之前,“快速”的含义曾引起了广泛的争论。

2023 年 11 月,慕尼黑中央分庭就如何解释该条款 (CFI 80/2023) 提供了初步指导。具体来说,该分庭澄清,形容词 “快速” 意味着应该对欧专局在短时间内且明显早于 UPC 预期决定做出决定有一个具体的预期(即已知的时间日期)。此外,该分庭强调平衡双方利益并考虑到异议部门的决定被上诉的可能性的重要性。

巴黎中央分庭在 2024 年 4 月 25 日发布的 CFI 361/2023 案件(Toyota Motor Europe NV/SA vs. Neo Wireless GmbH & Co. KG) 的最新命令中接受了慕尼黑中央分庭提出的方法,驳回了中止程序的请求。特别是,巴黎分庭明确指出,UPC 程序和 EPO 程序之间可能存在不同结果的这一事实并不能成为中止程序的理由。

鉴于上述情况,UPC 认为从欧专局获得决定所需的几个月时间仍然太长。那么问题来了,欧专局最近安排的加快异议程序的措施是否真的能够与 UPC 非常紧迫的时间表兼容。我们只能等待未来的发展。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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