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专利法院和FRAND之舞

标准必要专利在欧洲进行诉讼的新时代?

统一专利法院(UPC)首次登场就受理了大量的案件。法官致力于在12个月内对大多数案件做出一审判决。然而,标准必要专利(SEPs)领域的诉讼量并未如预期那样激增。尽管如此,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诉讼仍占UPC未决专利侵权案件的相当大的一部分。

这些诉讼的核心问题是UPC将如何处理SEP许可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条款。各国国家法院已就SEP许可谈判期间的公平合理行为进行了广泛辩论,这通常被成为“FRAND之舞”。 任何偏离既定的“舞步”的行为都可能对侵权诉讼产生严重后果。

一个有趣的问题是,UPC是否会指定全球FRAND费率。德国法院一直拒绝此做法,理由是他们没有能力确定FRAND许可的合适的价格。目前在国内诉讼和UPC地方分庭任职的法官也持有同样的立场。他们是否会在新的UPC环境中采取与国家环境不同的方法还有待观察。

反之,美国,中国和英国的法院在这方面表现得不那么克制。他们已经设定了FRAND许可费率,英国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甚至在无线星球与华为诉讼案件中自主地设定了全球FRAND费率。中国法院也设定了全球FRAND许可费率,主张其有权在全球范围内授权FRAND许可。

近期,在英国,德国(国家法院)和曼海姆UPC地方分庭的涉及松下,小米和OPPO的一系列的诉讼,因有可能首次确立FRAND条件而备受关注。然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案件情况是在相关法院做出关于FRAND条件的决定之前就已经达成和解了,所以使问题悬而未决。

特别的是,曼海姆地方分庭在松下和OPPO专利侵权诉讼中,过早驳回OPPO关于FRAND费率确定的反诉。在相关的决定中,曼海姆地方分庭最终表明,如果与侵犯 SEP 专利的诉讼相关,可能会同意确定 FRAND 条件,但认为没有通过独立的诉讼来确定 FRAND 条件的任何余地。

UPC认为其本身只对其成员国或主张欧洲专利生效国的FRAND许可负责。他不能强迫各方按照其设定的FRAND费率签订许可。如果 SEP 专利权人拒绝按照 UPC 的条款达成 FRAND 许可,则唯一的后果是在平行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拒绝相应的禁令。

随着UPC继续在这些动荡的情况中前行,预计很快将对SEP相关案件做出首批裁决(希望可以在今年年底之前)。这些裁决可能会影响未来向UPC提起SEP相关案件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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