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局增加获得上诉费用退款的可选方案

欧洲专利局(EPO)引入了对欧洲专利公约第103条条款的修改,该条款规定了上诉费的退款。新条款于4月1日生效,同时增加了一些官方税,包括上诉费。
对欧洲专利公约第103条条款进行更新的目的是为上诉人提供更多的撤销上诉的额外激励,从而有助于减少在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未决案件的积压。
以下是新奖励措施的图表:

具体而言,欧洲专利公约规则第103条第1款保持不变,规定如果在提出理由之前(上诉理由-GoA)和在提交期限截止之前(即从有争议的决定通知之日起4个月)的情况下将其撤回将全额退还。
然而,对第2款所做的更改增加了在诉讼程序执行过程中获得上诉费用退款的选择。 特别是,在诉讼程序的某些阶段引入了获得75%或25%的上诉费用退款的可能性,并更新了获得50%的退款的现有标准。

特别是,欧洲专利公约规则第103条第2款的新规定:

  • 如果上诉在上诉委员会通知后两个月内撤消,并且通知其对上诉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意图,则退还费用的75%;
  • 如果在提起上诉理由后撤回上诉,但前提是撤回发生,则退还50%的费用:
    • 在上诉委员会通知发出后的1个月内,如果日期已经确定准备进行口头审理;
    •  如果口头审理的日期尚未确定,并且上诉委员会已邀请上诉人在提交陈述的期限之前提交意见;
    •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在决定发布之前。

欧洲专利公约规则新的第103条第(3)款(a)还要求撤回必须在收到“向上诉委员会通报以准备口头诉讼的通知”的通知后的一个月内(以前的提法要求在口头诉讼日期之前至少4周撤出)。

最后,欧洲专利公约新规则第103条第4款规定在以下情况下退还上诉费的25%:

  • 如果从上诉委员会发出的准备口头诉讼的通知起一个月的期限届满后,但在口头诉讼中宣布该决定之前撤回上诉;
  • 如果在回应上诉委员会的邀请提交陈述的截止日期之后但在发布决定之前撤消上诉;
  • 如果在上诉委员会发出通知以准备口头诉讼的通知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撤回了口头诉讼的请求,因此不进行口头诉讼。

有了这些新的退款标准,欧洲专利局打算使一些程序具有灵活性,以减少大量未决上诉,特别是,要避免因上述多个退款方式可能适用于特定情况下而引起的任何混乱,实际上是要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将以最高比例支付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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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ko Bergada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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