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专利法院审理中的技术等同原则

迈向一致的方法论? 

  1. 背景

技术等同原则历来在欧洲专利法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该原则以《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及其解释议定书为依据,旨在于两项目标之间实现微妙平衡:一方面给予专利权人公平保护,另一方面为第三方提供法律确定性。在跨境争议中,由于各国在历史上采取的做法不尽相同,这一平衡尤其难以把握。

统一专利法院(UPC)的设立,使这一长期存在的争论重新上升至超国家层面。值得注意的是,《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和《程序规则》均未对“等同”作出明确界定,也未规定适用等同原则的成文判断标准。因此,法院不得不通过判例逐步构建自身的等同原则,并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借鉴参与成员国的法律传统。

现阶段,UPC制度最为显著的特点在于缺乏统一的判例。上诉法院尚未作出任何确立等同侵权约束性框架的判决。这一制度性空白解释了各一审分庭所采取方案的差异,也说明了相关理论尚未实现统一。

UPC审理的等同侵权案件

案件 分庭 测试方法
Plant-e(2024) 海牙 四步测试
Nelissen(2025) 布鲁塞尔 FMR测试
Mannheim(2025) 曼海姆 功能测试
Washtower(2025) 海牙 四步测试
Raccords(2025) 巴黎 协调化测试
Helsinki(2026) 赫尔辛基 衍生测试

 

  1. 规范框架

UPC始终以《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及其解释议定书作为其论证基础。上述法律依据明确规定,权利要求用于界定专利保护范围,说明书和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同时,在确定保护范围时,应当适当考虑与权利要求所述要素等同的要素。

与欧洲专利法的既有原则一致,UPC已明确,上述解释原则同样适用于有效性与侵权的评估,包括等同侵权。尽管UPC作为司法机构具有新颖性,但这种统一适用仍确保了其与既有判例法之间的一定连续性。

此外,上诉法院强调,权利要求的解释必须在向专利权人提供适当保护与向第三方提供充分法律确定性之间实现平衡。这一双重目标构成了正在形成中的等同原则的规范基础。

  1. 侵权判断的结构性路径

尽管各分庭在方法论上存在差异,UPC判例在整体结构上仍表现出高度一致性。侵权分析始终分两个连续阶段进行。法院首先审查被控侵权实施方案是否落入权利要求的字面保护范围。只有在该问题的答案是否定时,法院才进一步评估该实施方案是否仍可能构成等同侵权。

这一两阶段路径已在多项判决中得到明确确认,体现了一种概念上的层级关系:等同原则属于附属机制。它并非通往同一结论的另一条平行路径,而是一项仅在字面侵权不能成立时才被启动的补救机制。

  1. 技术与功能等同性作为核心要求

除上述结构性趋同外,UPC各项判决最具实质意义的共识点是对技术与功能等同性的要求。各分庭似乎一致认为,等同侵权以变体实现与权利要求所述发明实质相同的技术功能,并产生实质相同的技术效果为前提。

曼海姆地方分庭的判例尤其清晰地阐述了这一原则。该分庭认为,如果经修改的手段未能履行实质相同的功能以实现实质相同的结果,则应排除等同性。布鲁塞尔地方分庭的判例也采取了类似立场:无论当事人援引何种具体测试标准,只要缺乏功能等同性,即足以排除侵权。

因此,技术与功能等同性构成一项门槛要求。若该要求未获满足,审查必然终止;若获得满足,则可根据所采用的方法论框架进一步适用其他判断标准。

  1. 方法论上的分歧

虽然各分庭对等同性的核心要求存在共识,但在方法论层面仍呈现显著分歧。不同地方分庭采用了不同的分析框架,而这些框架往往反映其各自所在法域的法律传统。

海牙地方分庭在Plant-e案中提出了迄今最具结构化特征的方法。该分庭构建了一项四步测试标准,不仅要求评估技术等同性,还要求考察扩大保护范围是否公平、是否维护第三方的法律确定性,以及该等扩张是否与现有技术兼容性。这一做法明显带有荷兰判例法的印记,旨在同时纳入技术性与规范性考量。

与此相反,巴黎地方分庭倾向于采用更为灵活、形式化程度较低的方法。在Raccords案中,该分庭着重考察功能与结果是否相同,而未拘泥于严格的多步骤测试。这一做法似乎旨在制定一项“欧洲化”标准,而非复制某一特定国家的理论。

布鲁塞尔地方分庭采取了另一种立场。该分庭承认可以借助不同的理论测试标准,例如“功能-方式-结果”测试或“非实质性差异”方法,但强调决定性问题仍是是否存在技术与功能等同性。这表明,其在方法论上持多元态度,同时在实体门槛方面坚持严格标准。

最后,曼海姆地方分庭采取了简约立场,聚焦于功能与效果这一核心要求,而未构建更广泛的理论框架。该做法优先考虑清晰性与可预测性,但相应牺牲了理论层面的深入展开。

赫尔辛基地方分庭则为这一讨论增加了新的维度,强调在缺乏上诉法院指引的情况下保持一致性的必要性。该分庭明确指出,在不存在上诉法院先例时,各分庭原则上应遵循现有一审裁判所采用的方法,除非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偏离这些做法。这一表述凸显了当前判例法的过渡性特征。

  1. 其他理论要素

除上述方法论分歧外,一些补充性要素也开始显现。其中最显著的一点是,是对现有技术过滤机制的日益认可,该机制通常被称为Formstein或Gillette抗辩。根据该原则,等同原则不得将专利保护扩展至本身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主题。这确保了等同原则始终受制于可专利性限制。

另一项值得关注的趋势,是权利要求解释与等同性判断之间日益增强的互动。在若干案件中,法院实际上已在权利要求解释层面有效解决了争议,无须另行进行等同性分析。这表明,未来可能形成一种更加整合的方法发展,即将等同性纳入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更广泛理解之中。

最后,部分判决显示,法院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开放态度,愿意将专利审查过程中的陈述纳入考量,尤其是在权利要求修改反映出有意限制的情况下。尽管UPC尚未形成成熟的“审查档案禁反言”原则,但这一发展可能对通过等同原则扩大保护范围形成进一步限制。

  1. 结论

UPC审理中的技术等同原则仍处于形成阶段。虽然以技术与功能等同性为核心要求的共同基础已经开始显现,但对于应当采用何种适当的方法论框架,仍存在显著分歧。

因此,当前判例可以被概括为“受控的多元主义”阶段,即在不同方法在共同的规范框架下并存。这种情况既反映了UPC体系内部法律传统的多样性,也体现了上诉法院尚未作出权威指导这一现实。

该原则未来的发展将关键取决于即将作出的上诉裁决。只有在上诉法院确立一套连贯且具有约束力的判断标准后,才能真正谈论UPC体系内部统一的等同原则。在此之前,不确定性仍将持续存在,而这种不确定性所不可避免地带来的策略性机会也将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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